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補字第7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700號
- 原告
- 三鈺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瓊瑤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彰星自行車零組件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9945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
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00,71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2,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