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司調字第3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司調字第393號
- 聲請人
- 高淵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統義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等間不動產買賣糾紛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調解事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收之聲請費為2,0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2,0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司調字第393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統義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等間不動產買賣糾紛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調解事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收之聲請費為2,0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2,0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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