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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司調字第393號

不動產買賣糾紛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司調字第393號

聲請人
高淵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統義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等間不動產買賣糾紛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調解事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收之聲請費為2,0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2,0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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