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豐小字第197號
- 原告
- 張淑晶
- 被告
- 張誌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976元,及自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豐小字第19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976元,及自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