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小字第2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小字第20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梁家樂
- 訴訟代理人
- 符佳宸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義忠
- 訴訟代理人
- 張博軒
- 訴訟代理人
- 黎進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8年6月18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