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小字第60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豐小字第606號
- 原告
-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凃志佶
- 訴訟代理人
- 陳致安
- 訴訟代理人
- 賴韋廷
- 被告
- 吳之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柒佰元,原告負擔新臺幣參佰元。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事,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9月18日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中市○○區○○路○段 000號前時,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之過失,不慎撞擊原告所承保,訴外人即被保險人遠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而由訴外人徐挺生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系爭車輛必要之修復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66,765元(包含:零件費用31,182元、工資費用35,583元),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原告已取得被保險人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系爭車輛因被告過失撞損,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66,76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陳述相符之行車執照影本、汽車險理賠申請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昌一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修理費用評估、昌一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估價單、統一發票、車損照片為證,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在卷可稽;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五、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最高法院77年度第九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系爭車輛係於105年9月出廠,此有行車執照(見本院卷第21頁)在卷可稽,則至本件車禍事故發生日即107年9月18日止,使用期間為2年1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 6款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 1月者,以月計),則系爭車輛修復以新品替換舊品之零件費用31,182元自應予折舊,該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依行政院公佈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核算系爭車輛零件折舊金額為19,148元,扣除此部分折舊金額後,原告得請求之零件費用為12,034元(詳後折舊說明及計算式),加計工資費用35,583元,總計為47,617元。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7,61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8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 1項規定適用小額程序,按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本件訴訟費用額,審核卷附證物後,確定為如主文第 3項所示之金額。再就原告勝訴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折舊說明及計算式:
(一)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 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 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 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自出廠日105年9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07年9月18日,已使用2年1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12,034元。
(二)折舊時間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第1年折舊值:31,1820.369=11,506第1年折舊後價值:31,182-11,506=19,676
2、第2年折舊值:19,6760.369=7,260第2年折舊後價值:19,676-7,260=12,416
3、第3年折舊值:12,4160.369(1/12)=382第3年折舊後價值:12,416-382=12,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