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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
    巫淑芳
  • 法定代理人
    陳怡文

  • 原告
    曹晉彬
  • 被告
    杰森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21號原   告 曹晉彬 被   告 杰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為私法人,其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南市,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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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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