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字第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21號
- 原告
- 曹晉彬
- 被告
- 杰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怡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為私法人,其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南市,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