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21號原 告 曹晉彬 被 告 杰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為私法人,其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南市,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