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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字第2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巫淑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21號

原告
曹晉彬
被告
杰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為私法人,其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南市,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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