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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5 日
  • 法官
    巫淑芳
  • 法定代理人
    羅金平

  • 原告
    陳曉燕
  • 被告
    弘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人羅金平羅元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44號原   告 陳曉燕 訴訟代理人 唐肇澧 被   告 弘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原名耕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金平 被   告 羅金平 被   告 羅元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對被告提出本件訴訟,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 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該裁定已於107年12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但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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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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