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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字第54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巫淑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547號

反訴原告
陳俊壹即騰茂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廖偉辰律師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盧冠州即冠精緻油漆工程行間請求清償借款

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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