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字第5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547號
- 反訴原告
- 陳俊壹即騰茂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廖偉辰律師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盧冠州即冠精緻油漆工程行間請求清償借款
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547號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盧冠州即冠精緻油漆工程行間請求清償借款
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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