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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字第5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官
    巫淑芳

  • 當事人
    盧冠州即冠精緻油漆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54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盧冠州即冠精緻油漆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俊壹即騰茂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 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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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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