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字第5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54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盧冠州即冠精緻油漆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俊壹即騰茂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 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