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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字第608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巫淑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608號

原告
劉宇嘉
被告
哈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8月29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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