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字第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63號
- 原告
- 陳曉燕
- 訴訟代理人
- 唐肇澧
- 被告
- 弘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原名耕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金平
- 被告
- 羅元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以107年度豐補字第 673號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 1月3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