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63號原 告 陳曉燕 訴訟代理人 唐肇澧 被 告 弘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原名耕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金平 被 告 羅元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以107年度豐補字第 673號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 1月3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