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字第6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647號
- 原告
- 君亞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穆明忠
- 被告
- 席匯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雅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0,000元,及自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6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事項:
壹、兩造之主張: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席匯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且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附卷為證。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附卷為證。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復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依前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法定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二、本件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参、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付款人 │發票人 │票 面 金 額 │付款提示日 │ │號│(中華民國)│ │ │ │ (新臺幣) │(中華民國)│ ├─┼──────┼─────┼────┼────┼──────┼──────┤ │1│108年8月5日 │ATC0000000│臺灣土地│席匯機械│250,000元 │108年8月5日 │ │ │ │ │銀行豐原│工程有限│ │ │ │ │ │ │分 │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