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字第7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736號原 告 黃茂生即奇美實業社 被 告 信全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1月7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