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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聲字第4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林新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聲字第4號

聲請人
林芳麗
法定代理人
林芷嫻
相對人
本赫室內裝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廉和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23168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8年度豐簡字第264號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108年度司執字第23168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108年度豐簡字第264號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執行查封之電冰箱及分離式冷氣各一台,在二手市場拍賣價值不高,且仍在查封中,在所有權歸屬判決確定前,對被告並無直接損害,因而本院認原告可不提供擔保而停止執行,併予說明;爰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法 官 林新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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