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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補字第10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林新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106號

原告
大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政佑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03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4,8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法 官 林新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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