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補字第2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221號
- 原告
- 李沅臻
- 原告
- 蔡宛庭
- 原告
- 劉佳奇
- 原告
- 林元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福商行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55,41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860元;復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二分之一,故本件應繳裁判費1,9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