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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補字第35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林新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355號

原告
尚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淞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泰和伸企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497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22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3,17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2,6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法 官 林新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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