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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補字第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
    巫淑芳

  • 當事人
    冠精緻油漆工程行即盧冠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366號原   告 冠精緻油漆工程行即盧冠州 訴訟代理人 方文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騰茂工程行即陳俊壹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0元,應徵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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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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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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