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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補字第36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巫淑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366號

原告
冠精緻油漆工程行即盧冠州
訴訟代理人
方文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騰茂工程行即陳俊壹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0元,應徵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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