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補字第3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387號
- 原告
- 苗佳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山林
- 被告
- 國際亮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懷賜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際亮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1,50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