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補字第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447號原 告 黃文量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銀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522 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