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補字第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巫淑芳
- 法定代理人李明新
- 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475號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沈彥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豐廣告有限公司(住商不動產大雅中科加盟店)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062元,應徵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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