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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補字第52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林新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52號

原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甸工業社即邱慶林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7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法 官 林新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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