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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補字第5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承攬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
    林新竑
  • 法定代理人
    陳金龍

  • 原告
    波動能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576號原   告 波動能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龍 原告因請求承攬契約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群富生技企業社等三人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011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53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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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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