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補字第5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576號
- 原告
- 波動能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龍
原告因請求承攬契約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群富生技企業
社等三人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0112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
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41,53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