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補字第6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633號
- 原告
- 常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陳玉蘭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柏機械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741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5,2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