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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補字第70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林新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700號

原告
三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瓊瑤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彰星自行車零組件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9945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

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00,71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2,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法 官 林新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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