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小字第1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小字第155號
- 原告
- 干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瓊如
- 訴訟代理人
- 劉怡君
- 被告
- 台灣金品文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駿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為私法人,其事務所之所在地係在雲林縣斗南鎮,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