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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小字第15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巫淑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小字第155號

原告
干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瓊如
訴訟代理人
劉怡君
被告
台灣金品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駿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為私法人,其事務所之所在地係在雲林縣斗南鎮,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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