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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小字第191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巫淑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豐小字第191號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被告
晴境動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方盈(原名鐘蕙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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