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小字第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小字第73號
- 原告
- 陳祚壽
- 被告
- 盛任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宜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設於「嘉義市」,而系爭支票之付款地則為「嘉義縣新港鄉」之臺中商業銀行新港分行,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3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