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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字第47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巫淑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簡字第47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琦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薏涵即金春億工程行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1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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