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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字第605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林新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簡字第605號

原告
儷瑞寶飾有限公司
原告
旺旺瓏國際有限公司
原告
詰祥有限公司
原告
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江敏絹
原告
飛昌企業有限公司
原告
前列二人共同兼法定代理人 江敏絹
原告
江敏絹
原告
吳星俞
原告
吳筱薇
被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盛德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所稱總額

為為新臺幣(下同)2,98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原告應補正所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本票全部資料,以利查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法 官 林新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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