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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字第649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黃渙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簡字第649號
原   告
旺旺瓏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江敏絹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所持有之系爭本票、支票,於超過新臺幣(下同)1,375,000元部分本息部分,對原告之本(支)票債權不存在等語。依原告之主張,系爭本票之面額為200萬元,系爭支票之面額為120萬元、80萬元,合計系爭本票、支票之面額為400萬元,原告請求確認超過1,375,000元本息部分之債權不存在,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625,000元(4,000,000-1,375,000=2,625,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0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27,03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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