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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字第78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林新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簡字第789號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黃世昌
被告
元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李適吉
被告
被告
李適吉
被告
李紹溢
被告
李于溱即李靜怡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慶啓羣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上午9時48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法 官 林新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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