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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補字第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9 日
  • 法官
    林新竑

  • 當事人
    鴻毅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北海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162號原   告 鴻毅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龍 訴訟代理人 趙佑全律師 被   告 北海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余 上列原告與被告北海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8,9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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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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