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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補字第39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巫淑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398號

原告
陳薏涵即金春億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琦孜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141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應徵裁判費 22,7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 22,2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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