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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補字第827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巫淑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827號

原告
詠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長毅
原告
賢富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美華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

      鄭猷耀律師

      吳鎧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宗文等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3,400 元,應徵裁判費1,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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