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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小字第6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
    巫淑芳
  • 法定代理人
    黃英智、賴資璋

  • 原告
    英辰食品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富鑫菓菜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豐小字第608號原   告 英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智 被   告 富鑫菓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資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陸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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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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