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小字第9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巫淑芳
- 法定代理人許勝發
- 原告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曾昭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豐小字第987號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周鴻俊 被 告 曾昭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 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許瑞萍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小字第9…」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