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字第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簡字第291號原 告 紀政宇 訴訟代理人 張宏銘律師 被 告 合星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簡靖晟 被 告 劉結 被 告 劉清池 被 告 劉憲霖 被 告 劉金昌 被 告 劉聯煌 被 告 張錫彰 被 告 劉明煌 被 告 劉政修 被 告 劉柄榮 被 告 劉癸森 被 告 劉盛 被 告 劉祐任 被 告 劉祐銘 被 告 張水繡 被 告 劉張菊 被 告 劉玉琬 被 告 劉伊格 被 告 劉紘孜 被 告 何劉裁 被 告 廖劉杏 被 告 劉映富 被 告 張劉阿滿 被 告 陳圻釤 被 告 劉陳嫦蛾 被 告 劉正明 被 告 林劉阿旦 被 告 劉素 被 告 劉惠如 被 告 劉正資 被 告 劉惠祝 被 告 劉勝雄 被 告 劉勝吉 被 告 劉儉 被 告 劉勝裕 被 告 劉春線 被 告 劉敏郎 被 告 劉仁華 被 告 劉富雄 被 告 張劉玉珠 被 告 劉功超 被 告 楊隆榮 被 告 劉茂旺 被 告 劉茂立 被 告 李劉玉蘭 被 告 劉玉梅 被 告 魏春美 被 告 紀樹能 被 告 紀陳英鳳 被 告 劉好即劉錫波之繼承人 被 告 劉豐洋即劉錫波之繼承人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劉狄献 住同上 被 告 劉靜華即劉錫波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區○○路000○0號3樓 被 告 劉春惠即劉錫波之繼承人 住同上 被 告 劉智燻即劉錫波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 被 告 劉春玲即劉鍚波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7樓 被 告 劉大彬 住高雄市○○區○○里○○○路000號 被 告 劉勇德 住台中市○○區○○里○○路000號 被 告 劉飛即劉家宏 住台中市○○區○○里○○路000號 被 告 劉又嘉 住台中市○○區○○里○○路000號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林芳如 住同上 被 告 劉子寰 住台中市○○區○○里○○路00巷00號被 告 王劉麗芬 住台中市○○區○○里○○路00號 被 告 張鈞淵 住新北市○○區○○里○○路000號10 樓之10 被 告 張雅琇 住新北市○○區○○里○○○路○段00號10樓 被 告 張堯翔 住新北市○○區○○里○○○路○段000號9樓 被 告 張婉瑜 住台北市○○區○○里○○○路○段00號4樓 被 告 張瑜纓 住新北市○○區○○里○○○路○段00號10樓 被 告 劉素花 住桃園市○鎮區○○里○○路○○段000巷00弄00號 被 告 張阿市 ○○○市○○區○○里○○街00號 被 告 林立宏即林崇憲 住台中市○○區○○里○○路000巷0號被 告 林隆升 住台中市○○區○○里○○路○○巷000弄00號 被 告 林德金 住新北市○○區○○里○○路○段000 號20樓 被 告 林麗卿 住高雄市○○區○○里○○○路000號8樓 被 告 林智垣 住台中市○○區○○里○○路000巷00 弄00○0號 被 告 劉景文 住台北市○○區○○里○○路○段00巷00號2樓 被 告 劉清介 住台中市○○區○○里○○路000巷0弄00號 被 告 劉秋吉 住台中市○○區○○里○○路○段000 號 被 告 吳劉隨 住台中市○○區○○里○○路000巷0號被 告 游劉玉茹 住台中市○○區○里里○○路○段000 巷00號 被 告 陳劉玉雲 住台中市○○區○○里○○○道○段000號 被 告 劉素 住台中市○○區○○里○○街00巷00號被 告 劉月華 住台中市○○區○○里○○路○段00號被 告 劉月香 住台中市○○區○○里○○路000巷00 弄00號 被 告 廖添丁 住台中市○○區○○里○○路000巷00 號 被 告 唐廖桂玉 住台中市○○區○○里○○路000巷00 號 被 告 陳廖淑華 住台中市○○區○○里○○路○段000 巷000號 被 告 林廖好 住台中市○○區○○里○○路00號 被 告 陳廖阿熟 住台中市○○區○○里○○路000號 被 告 林欽煌 住台中市○○區○○里○○路00巷0弄00號 被 告 林徐阿香 住台中市○里○○路000巷0號 被 告 楊亞倩 住台中市○區○○里○○○路○段000 號9樓之2 被 告 林金燐 住台中市○○區○里里○○路000巷0號被 告 林姵忻 住台中市○○區○○里○○路00巷00號被 告 林月琴 住台中市○○區○○里○○路00巷000 弄0號 被 告 林耘安 住台中市○○區○○里○○路○段000 巷0弄00號3樓 被 告 林珮綺 住彰化縣○○市○○里○○路○段000 巷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星開發有限公司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被告劉結之真正姓名及住所,並提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 不能省略)。 二、被告合星開發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 三、被告陳廖屘已死亡,應補正其繼承系統表,並提出繼承人之相關戶籍資料(記事欄不能省略)。 四、應更正當事人資料,並更正訴之聲明及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利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