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字第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簡字第291號原 告 紀政宇 訴訟代理人 張宏銘律師 被 告 合星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簡靖晟 被 告 紀陳英鳳 被 告 簡靖晟 被 告 紀樹能 被 告 劉清池 被 告 劉憲霖 被 告 劉金昌 被 告 劉聯煌 被 告 張錫彰 被 告 劉明煌 被 告 劉政修 被 告 劉柄榮 被 告 劉癸森 被 告 劉盛 被 告 劉祐任 被 告 劉祐銘 被 告 張水繡 被 告 劉張菊 被 告 劉玉琬 被 告 劉伊格 被 告 劉紘孜 被 告 何劉裁 被 告 廖劉杏 被 告 劉映富 被 告 張劉阿滿 被 告 陳圻釤 被 告 劉陳嫦娥 被 告 劉正明 被 告 林劉阿旦 被 告 劉素 被 告 劉惠如 被 告 劉正資 被 告 劉惠祝 被 告 劉勝雄 被 告 劉勝吉 被 告 劉儉 被 告 劉勝裕 被 告 劉春線 被 告 劉敏郎 被 告 劉仁華 被 告 劉富雄 被 告 張劉玉珠 被 告 劉功超 被 告 楊隆榮 被 告 劉茂旺 被 告 劉茂立 被 告 李劉玉蘭 被 告 劉玉梅 被 告 魏春美 被 告 劉大彬 被 告 劉勇德 被 告 劉飛即劉家宏 被 告 劉又嘉 法定代理人 林芳如 被 告 劉子寰 被 告 王劉麗芬 被 告 張鈞淵 被 告 張雅琇 被 告 張堯翔 被 告 張婉瑜 被 告 張瑜纓 被 告 劉素花 被 告 張阿市 ○○○市○○區○○里○○街00號 前列二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前列二十人共同複代理人 林婉琪 被 告 林立宏即林崇憲 被 告 林隆升 被 告 林德金 被 告 林麗卿 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 被 告 林智垣 被 告 劉景文 被 告 劉清介 被 告 劉秋吉 被 告 吳劉隨 被 告 游劉玉茹 被 告 陳劉玉雲 被 告 劉素 被 告 劉月華 被 告 劉月香 被 告 廖添丁 被 告 唐廖桂玉 被 告 陳廖淑華 被 告 林廖好 被 告 陳廖阿熟 被 告 林欽煌 被 告 林徐阿香 被 告 楊亞倩 被 告 林金燐 被 告 林姵忻 被 告 林月琴 被 告 林耘安 被 告 林珮綺 被 告 劉好即劉錫波之繼承人 被 告 劉豐洋即劉錫波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劉狄献 被 告 劉靜華即劉錫波之繼承人 被 告 劉春惠即劉錫波之繼承人 被 告 劉智燻即劉錫波之繼承人 被 告 劉春玲即劉錫波之繼承人 被 告 陳百雄即陳廖屘之繼承人 被 告 陳月妙即陳廖屘之繼承人 被 告 陳月盈即陳廖屘之繼承人 被 告 陳日昇即陳廖屘之繼承人 被 告 林陳秀貞即劉結之繼承人 被 告 林彥宏即劉結之繼承人 被 告 林福添即劉結之繼承人 被 告 高瑩澤即劉結之繼承人 被 告 高靖雯即劉結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李勝豐 被 告 李劉秀玉即劉結之繼承人 被 告 劉吉源即劉結之繼承人 被 告 劉吉慶即劉結之繼承人 被 告 劉麗惠即劉結之繼承人 被 告 謝淑如即劉結之繼承人 被 告 陳善明即劉結之繼承人 被 告 陳善珍即劉結之繼承人 被 告 陳善梅即劉結之繼承人 被 告 陳善鳳即劉結之繼承人 被 告 羅心妤即劉結之繼承人 被 告 黃國慶即劉結之繼承人 被 告 蔡見聰即劉結之繼承人 被 告 劉鄧阿菊即劉結之繼承人 被 告 李秀娥即劉結之繼承人 被 告 劉恒昌即劉結之繼承人 被 告 劉泓賢即劉結之繼承人 被 告 劉邦原即劉結之繼承人 被 告 劉美屘即劉結之繼承人 被 告 劉如勤即劉結之繼承人 被 告 吳盛基即劉結之繼承人 被 告 吳嘉煌即劉結之繼承人 被 告 劉淇河即劉結之繼承人 被 告 劉福生即劉結之繼承人 被 告 劉阿茂即劉結之繼承人 被 告 劉清智即劉結之繼承人 被 告 黃淀邦即劉結之繼承人 被 告 黃珮玲即劉結之繼承人 被 告 張劉玉蘭即劉結之繼承人 被 告 陳吉晴即劉結之繼承人 被 告 陳建源即劉結之繼承人 被 告 陳冠中即劉結之繼承人 被 告 陳冠仁即劉結之繼承人 被 告 陳美齡即劉結之繼承人 被 告 陳泓銍即劉結之繼承人 被 告 陳俐蓁即劉結之繼承人 被 告 陳楷嬿即劉結之繼承人 被 告 陳亮吟即劉結之繼承人 被 告 盧清道即劉結之繼承人 被 告 盧瑞富即劉結之繼承人 被 告 陳盧淑娥即劉結之繼承人 被 告 黃清森即劉結之繼承人 被 告 黃武榮即劉結之繼承人 被 告 黃武財即劉結之繼承人 被 告 邱廖阿却即劉結之繼承人 被 告 林廖桂勲即劉結之繼承人 被 告 廖寶浩即劉結之繼承人 被 告 廖來好即劉結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林廖桂勲即劉結之繼承人 被 告 廖林秀足即劉結之繼承人 被 告 廖聰榮即劉結之繼承人 被 告 廖秋雪即劉結之繼承人 被 告 廖邑芹即劉結之繼承人 被 告 閻顯明即劉結之繼承人 被 告 曾福才即劉結之繼承人 被 告 曾金珠即劉結之繼承人 被 告 曾春美即劉結之繼承人 被 告 蘇英郎即劉結之繼承人 被 告 蘇貴鈴即劉結之繼承人 被 告 蘇敬瑜即劉結之繼承人 被 告 曾百宗即劉結之繼承人 被 告 劉謝秀琚即劉阿旺之繼承人 被 告 劉世元即劉阿旺之繼承人 被 告 劉世煌即劉阿旺之繼承人 被 告 劉世偉即劉阿旺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及主文及事實理由欄中關於被告「劉」淑如即劉結之繼承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謝」淑如即劉結之繼承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