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字第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簡字第398號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 告 金緯綠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泰佑 被 告 劉泰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 在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下同)109年5月2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9年5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