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字第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簡字第47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琦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薏涵即金春億工程行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1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