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字第4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簡字第47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琦孜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薏涵即金春億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9年9月30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