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字第6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簡字第605號原 告 儷瑞寶飾有限公司 原 告 旺旺瓏國際有限公司 原 告 詰祥有限公司 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江敏絹 原 告 飛昌企業有限公司 前列二人共同兼法定代理人 江敏絹 原 告 江敏絹 原 告 吳星俞 原 告 吳筱薇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盛德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所稱總額為為新臺幣(下同)2,98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原告應補正所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本票全部資料,以利查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