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字第6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豐簡字第693號原 告 曾曉琪 原 告 陳順仁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承蔭律師 前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劉依婷律師 被 告 朱培政即宏信實業社 被告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惠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李惠雯應給付原告陳順仁新臺幣500,000元,及自中華民國 108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被告李惠雯應給付原告曾曉琪新臺幣264,000元,及其中新臺幣 64,000元自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起、其中新臺幣200,000元自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被告朱培政即宏信實業社應給付原告曾曉琪新臺幣545,000元, 及自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3,969元,由被告李惠雯負擔新臺幣8,370元、 餘由被告朱培政即宏信實業社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 被告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事項: 壹、兩造之主張: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曾曉琪及陳順仁分別執有被告李惠雯、朱培政即宏信實業社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附表編 號1、2及3為李惠雯簽發,帳號:00000000號、編號4為朱培政即宏信實業社簽發,帳號:00000000號;又1之執票人為原告陳順仁、2、3、4之執票人為原告曾曉琪),票面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309,000元,詎屆期分 別經提示都未獲付款,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分別給付票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3項所示之金額。 且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共四紙附卷為證。 二、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以前到院陳述:不爭執支票之真正,但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共四紙附卷為證。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 第280條第1項前段、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同法 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復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而於言詞辯論期日曾到庭亦未爭執系爭支票之真正,依前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2及3項所示之金額,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二、按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是本件原告等向被告等請求利息給付應自付款提示日起算,原告以支票發票日為利息起算日,顯有不妥,是原告請求自付款提示日(各主文所示)起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件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 款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又原告雖聲請供擔保宣告假執行,惟本件係屬簡易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法院為被 告敗訴判決時,原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無待於原告之聲請,是原告聲請供擔保為假執行之宣告,無非促使法院職權之發動而已,本院自無須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判,附此敘明。 参、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肆、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85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附表: ┌─┬──────┬─────┬────┬────┬──────┬──────┐ │編│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付款人 │發票人 │票 面 金 額 │付款提示日 │ │號│(中華民國)│ │ │ │ (新臺幣) │(中華民國)│ ├─┼──────┼─────┼────┼────┼──────┼──────┤ │1│108年10月26 │AI0000000 │臺灣中小│李惠雯 │500,000元 │108年11月13 │ │ │日 │ │企業銀行│ │ │日 │ │ │ │ │大雅分行│ │ │ │ ├─┼──────┼─────┼────┼────┼──────┼──────┤ │2│108年11月2日│AI0000000 │同上 │同上 │200,000元 │108年11月13 │ │ │ │ │ │ │ │日 │ ├─┼──────┼─────┼────┼────┼──────┼──────┤ │3│108年11月1日│AI0000000 │同上 │同上 │64,000元 │108年11月1日│ ├─┼──────┼─────┼────┼────┼──────┼──────┤ │4│108年11月9日│AE0000000 │同上 │朱培政即│545,000元 │108年11月11 │ │ │ │ │ │宏信實業│ │日 │ │ │ │ │ │社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