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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字第78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段奇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簡字第783號

上訴人
原告
希望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1,414元(計算式:請求金額361,167元-勝訴金額29,753元=331,4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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