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簡字第789號
- 原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訴訟代理人
- 黃世昌
- 被告
- 元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李適吉
- 被告
- 李適吉
- 被告
- 李紹溢
- 被告
- 李于溱即李靜怡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慶啓羣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證據待查,且因被告李適吉戶籍地址在國外,需向外交部函詢其國外之送達地址,故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兩造應分別補正以下事項:
㈠被告李紹溢、李靜怡:請陳報被告李適吉在國外之通訊地址,以利本件通知書之送達。
㈡原告應補提:
1.系爭車輛拍賣前,通知被告等人之送達回證。
2.被告之還款紀錄(應列載被告還款之日期、金額、本金及利息各餘多少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