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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簡字第789號

妨害名譽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廖弼妍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黃世昌
被告
元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李適吉
被告
李適吉
被告
李紹溢
被告
李于溱即李靜怡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慶啓羣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證據待查,且因被告李適吉戶籍地址在國外,需向外交部函詢其國外之送達地址,故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兩造應分別補正以下事項:

㈠被告李紹溢、李靜怡:請陳報被告李適吉在國外之通訊地址,以利本件通知書之送達。

㈡原告應補提:

1.系爭車輛拍賣前,通知被告等人之送達回證。

2.被告之還款紀錄(應列載被告還款之日期、金額、本金及利息各餘多少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法 官 廖弼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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