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字第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簡字第89號
- 原告
- 張煌聖
- 被告
- 鑫詠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國軒
- 被告
- 洪淑華
- 被告
- 楊茗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 1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月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