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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補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5 日
  • 法官
    巫淑芳

  • 當事人
    金振益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126號原   告 金振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文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振輝等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86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056元,應徵裁判費2,87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2,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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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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