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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補字第162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林新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162號

原告
鴻毅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龍
訴訟代理人
趙佑全律師
被告
北海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余

上列原告與被告北海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88,9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法 官 林新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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