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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補字第1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巫淑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19號

原告
干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瓊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金品文化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404元,應徵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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