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補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19號原 告 干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瓊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金品文化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404元,應徵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江婉君